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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对讲行业将迎来巨变

时间:2021-08-01 18: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21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个规定对于弱电行业的大量生产企业一定会产生非常大的
    2021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个规定对于弱电行业的大量生产企业一
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一些技术储备的非常好的企业将脱颖而出。
 
    弱电行业对于人脸识别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而且在考勤、门禁、通道、以及物业小
区大门、楼道门口广泛的应用,甚至大量的楼宇对讲企业建立了庞大的云对讲,大量的
人脸数据和人员的身份数据进行绑定,存储在网络云数据中心内。
 
    人脸支付、人脸验证的兴起运用,也正好使用个人的人脸数据,特别是人脸支付的安
全直接影响到个人资产的安全。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
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
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
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和担忧。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
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
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再如,部分线上
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
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
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
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
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
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
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
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
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
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这段时间,人脸识别成为热门词汇,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
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楼宇对讲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后将用大量的系统升级工作要做,特别是云对讲的企业如
何保证人员数据的安全性的问题,不是云对讲的企业如何能做出让乐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自主输入人脸的技术的应用。
 
  
 
     我们弱电运维网的会员企业在很多年前就意识到人脸识别人员数据的安全性的问题,在
使用传统的卡片开门的基础上可以自主的绑定人脸数据,而这个人脸数据也只是保留在使
用的机器上,不会传到网络上。
 
  
 
功能特点:● 香槟金CNC磨砂铝板,高光金属按键,铝制高光CCD护罩● 纯平欧式设计,
两线三面功能分区,一体化面板,● 7英寸高清数字屏,图文菜单显示,语音提示● 标配离线
式IC门禁、人脸识别及密码开门功能● 单元门口机及小区围墙机可自主转换● 图文信息、
社区公告等信息显示功能● 人脸识别:支持动态或静态识别两种模式● 人脸录入:支持本
地及PC后台两种模式● 可升级:指纹识别功能及蓝牙开门功能,● 标准TCP/IP通讯. 支
持局域网与广域网连接● 支持PC中心远程升级及本地升级
 
技术参数:● 工作电压:DC18-35V±5%● 操作系统:Android5.1● 处理器:全志
Cortex-A7 1.2G四核处理器● 内存:1G 存储容量:8G● 音频输出不失真功率:主呼
通道≥5mW / 应答通道≥100mW● 待机功耗:<2W● 最大功耗:<7W● 摄像头分辨
率:200W像素● 视频输出:1280 * 720分辨率,30帧/秒● 视频编解码格式:H.264●
数码房号:4位或3位动态可选● 通话时限:60秒● IC卡容量:无限量● 面部识别算法
版本:Face高速V4.0版
 
● 人脸储存容量:不小于3000张● 指纹容量:3000枚● 屏幕分辨率:1024*600● 外形
尺寸:350*196*55● 安装尺寸:332*183*45
 
    该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业主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录入人脸数据进行开门,人脸录入方式
特别简单,不用去物业进行拍照填写信息,省事省时省力,不需要找物业,具有IC卡
以后根据需要或者意愿来自主选择,有项目改造或者项目需求的工程企业或者应用企
业可以来电咨询。
 
    联系电话:13691457324,联系人:傌守民
 
 
以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
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
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
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
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
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
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
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
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
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
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
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
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
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
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
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
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
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
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
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
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
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基于同一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多
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
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
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
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红色部分是楼宇对讲企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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